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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林冲与宿州商之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冲,宿州商之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54号原告:林冲。被告:宿州商之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冲与被告宿州商之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冲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林冲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悦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