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宗顺福与万国宏、蔡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顺福,万国宏,蔡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宗顺福。被告万国宏。被告蔡月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宗顺福诉被告万国宏、蔡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顺福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万国宏、蔡月萍承担。审 判 长 王梅翠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