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楚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10-25

案件名称

李成万、谢付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成万;谢付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楚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李成万,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中山镇大自雄村委会马安山小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74********。被执行人谢付开,男,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本院在执行李成万与谢付开(2010)楚民初字第1819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楚执字第7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柏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普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