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和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施德祥、谢道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施德祥,谢道兵,王荟,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安徽香泉湖禽业孵化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1105号原告:和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财苑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施德祥,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谢道兵,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王荟,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台创园,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谢道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安徽香泉湖禽业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香泉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谢道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2015年11月18日受理了原告和县和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德祥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公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重大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