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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白建生与白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生,白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619号原告白建生,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白水清,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生与被告白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建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白建生负担。审判员  杨岩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