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伍某甲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甲,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伍某甲(曾用名伍亚九),男,汉族,身份证号×××0219,住遂溪县。被告冯某(曾用名冯李生),女,汉族,身份证号×××0243,住遂溪县。原告伍某甲和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0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0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某甲诉称:1981年,由媒人和双方父母的撮合下,原本没有感情的原告和被告懵懵懂懂于××××年××月××日到草潭镇民政办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当时双方年龄都是十八、九岁,均未达到结婚年龄,是更改年龄登记结婚的)。结婚第二年生育大儿子伍某乙,过了三年后又生育了二儿子伍某丙。原告和被告的夫妻关系是没有感情维系,二人的结合就可以说是草率结合,一点感情都没有,是受到家庭的压力而结婚的,二人勉强在一起生活了十多年,这十多年中,原告和被告都是在小吵加大吵中度过的。直到1993年11月,被告与原告商量在外面租房住(原住亲戚家),后来因一些小事,被告与原告大吵大闹,无理取闹与原告大打出手,从此就离开原告到现在一直没有回来与原告一起生活有二十多年了。被告在离开原告后的几个月后,曾经叫他人打电话给原告说要与原告离婚。原告也答应被告可以一起去办手续,被告到来后,原告请其吃完饭后就走了,后来就一直没有提离婚之事了。这么多年来为了不影响两个儿子,原告也一直没有提与被告离婚之事,但现在儿子都长大了,原告与被告额婚姻问题也要做一个了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和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是自始无效的,故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和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或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与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据3、结婚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一份;证据4、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曾用名)。被告冯某既没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伍某甲与被告冯某经媒人介绍,于××××年××月××日草潭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伍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儿子伍某丙。现原告伍某甲以原告与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伍某甲与被告冯某已登记结婚三十多年,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双方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主张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事实。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和好生活,共同维系和谐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伍某甲与被告冯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伍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光和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李世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