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民初129号原告李某。被告何某,:宜州市庆远镇山谷路6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何某离婚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