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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郑忠良与崔玉娥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忠良,崔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85-1号申请执行人郑忠良,男,1944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玉娥,女,1953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户民初字第017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