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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吉林与谢启民、黄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吉林,谢启民,黄美霞,谢金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5964号原告谢吉林,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明坤,安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启民,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黄美霞,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县人,住安溪县。被告谢金镇,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原告谢吉林与被告谢启民、黄美霞、谢金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吉林的委托代理人陈明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启民、黄美霞、谢金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吉林诉称,2013年6月15日,被告谢启民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并由被告谢金镇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并由两被告共同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被告谢启民与黄美霞系夫妻。借款后,三被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谢启民、黄美霞共同偿还原告谢吉林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9月15日利息为50000元);被告谢金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谢启民、黄美霞、谢金镇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三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借条一张,以此证明被告谢启民向原告谢吉林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由被告谢金镇提供担保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谢启民于被告黄美霞于2012年3月2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3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符合证据采信条件,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谢启民、黄美霞于2012年3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J350524-2012-004342。2013年6月15日,被告谢启民向原告谢吉林借取人民币100000元,被告谢金镇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谢启民、谢金镇共同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向谢吉林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月利率:2.5%。若因本借款产生纠纷的,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所有诉讼费和律师费一律由借款人承担。此据借款人:谢启民2013年6月15日担保声明:本人自愿为借款人谢启民对上述借款担保,借款人无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担保人愿意承担上述借款本息连带清偿责任,本笔借款担保期限至借款人还清借款为止。担保人:谢金镇2013年6月15日”。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利息约定外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谢启民约定借款利率为2.5%,未约定借款期限,视为不定期有息借贷。经原告催讨,被告谢启民作为借款人未能及时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5%计息,超过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利息可按年利率24%计付。该笔借款发生时被告谢启民、黄美霞系夫妻关系,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谢金镇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谢金镇对该笔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义务。被告谢金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启民、黄美霞追偿。原告与被告谢金镇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被告谢金镇在保证期间内对该笔借款负有连带清偿的义务。但被告谢金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启民、黄美霞追偿。被告谢启民、黄美霞、谢金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启民、黄美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吉林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谢金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谢金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启民、黄美霞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三被告负担3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荣杰审判员  张晓娟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薇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