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与文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文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2民初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解放东路50号。负责人:褚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林强,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璐璐,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与被告文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素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