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丽萍诉段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萍,段友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吴丽萍,女,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段友程,男,1991年12月1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吴丽萍诉被告段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郑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友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段友程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被告段友程向原告吴丽萍借款6万元,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5日。本院认为,原告吴丽萍与被告段友程达成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现借款到期,但被告段友程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段友程偿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友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丽萍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段友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源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