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潘太荣与邱小平、颜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太荣,邱小平,颜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36号申请人潘太荣。被申请人邱小平。被申请人颜永清。申请人潘太荣因与被申请人邱小平、颜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邱小平、颜永清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刚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