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5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孟宪发与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曲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发,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曲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590-1号原告孟宪发,男,汉族,1954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临河路。被告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武。被告曲建文,男,汉族,住所地赤峰市。本院受理原告孟宪发诉被告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曲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孟宪发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克什克腾旗农电局的工程保证金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宪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克什克腾旗农电局的工程保证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41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