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建亭申请李明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亭,李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督2号申请人张建亭,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李明,男,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53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列被申请人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建亭的申请。案件受理费61元,退还申请人张建亭。审判员 崔明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