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盘法执字第1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唐吉萍、邓永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吉萍;邓永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1196-1号申请执行人:唐吉萍,女,汉族,1968年6月3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邓永昌,男,汉族,1960年11月4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永昌应于2015年8月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唐吉萍借款本金人民币134000元及以人民币13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执行人邓永昌承担。因被执行人邓永昌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吉萍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永昌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吉萍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5)盘法执字第11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书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加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