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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5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邱双珍与被告陈丽珍、阮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双珍,陈丽珍,阮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37号原告邱双珍,女,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陈丽珍,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阮声生,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双珍与被告陈丽珍、阮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双珍于2016年2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双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双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原告邱双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