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5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邱双珍与被告陈丽珍、阮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双珍,陈丽珍,阮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37号原告邱双珍,女,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陈丽珍,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阮声生,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双珍与被告陈丽珍、阮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双珍于2016年2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双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双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原告邱双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