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何彦儒与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彦儒,李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131号原告:何彦儒,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2130。被告:李志华,男,住江门市江海区文昌,公民身份号码:×××0335。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彦儒诉被告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彦儒于2016年2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彦儒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何彦儒撤回对被告李志华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彦儒承担。审判员 林森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翠云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