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5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震与陈青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震,陈青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823号原告孙震。被告陈青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震与被告陈青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应诉等材料,限令原告交纳公告费用,原告逾期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