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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龙、杨秀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龙,杨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玉龙,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砖集镇东刘行政村王顺204号。被执行人杨秀英,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砖集镇东刘行政村王顺196号被执行人王贺义,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砖集镇东刘行政村王顺204号。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玉龙,杨秀英,王贺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玉龙,杨秀英,王贺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8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