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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苏被告布继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布继武,汤红,梁斌,马杰,徐瑞,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号。负责人:郑磊,行长。被告:布继武,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被告:汤红,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被告:梁斌,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马杰,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徐瑞,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于杰,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布继武、汤红、梁斌、马杰、徐瑞、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以贷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