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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王德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新,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王德斌,郭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第112号原告:张立新,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德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德斌。被告:郭云,女,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德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新诉被告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王德隆、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许蕴博审 判 员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晨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