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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单晶晶与吕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晶晶,吕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3639号原告单晶晶。被告吕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晶晶诉被告吕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晶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晶晶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3元(原告单晶晶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单晶晶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成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