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单晶晶与吕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晶晶,吕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3639号原告单晶晶。被告吕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晶晶诉被告吕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晶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晶晶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3元(原告单晶晶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单晶晶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成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