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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铁娟申请苏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507号申请人王铁娟,女,33岁,汉族,个体,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苏和,男,55岁,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王铁娟申请苏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8月7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大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