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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董茂华与王金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茂华,王金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739号原告董茂华,男,生于1976年7月26日。被告王金龙,男,生于1986年10月20日。原告董茂华与被告王金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茂华、被告王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茂华诉称,2014年5月,我与被告王金龙口头协议,给被告装修位于瓜州县中心嘉园6号楼2单元5楼西户的住宅一套,装修完毕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装修费,下欠7500元未付,2014年8月17日,被告王金龙给我出据了一份欠条,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装修款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欠原告装修款的事实及数额均认可,原告是经熟人介绍给我装修房屋的,在给我装修时有一部分漆没有喷完,在打欠条时我让原告有时间了过来修补,但是原告再没来过,后来住进去后又发现了一些问题,所以我一直没有给原告付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给被告装修位于瓜州县中心嘉园6号楼2单元5楼西户的住宅一套,2014年6月,房屋装修完毕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装修费,剩余7500元未付。2014年8月17日,被告王金龙给原告出据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付。现原告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装修款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董茂华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及原告、被告的陈述。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金龙欠付原告董茂华装修款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应予认定;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酿成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金龙给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王金龙辩称原告在给其装修时有一部分漆没有喷完,入住后又发现一些问题,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龙给付原告董茂华装修款7500元,限被告王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金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