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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魏先荣与王明路、黄雷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先荣,魏先荣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被申请人王明路驾驶的苏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刮撞,王明路,黄雷,苏州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64号申请人魏先荣,居民。委托代理人葛善勇,医生。被申请人王明路,事故车辆驾驶人。被申请人黄雷(车辆实际支配人),个体户。被申请人苏州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登记所有人),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广达路9号。法定代表人不详。申请人魏先荣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被申请人王明路驾驶的苏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刮撞,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王明路、黄雷、苏州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魏先荣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明路驾驶的苏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辆一辆,申请人魏先荣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先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明路驾驶的苏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星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