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95年6月22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某,男,1991年2月3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西吉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军户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马春刚审判员 段治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恒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