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张婷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2868号被执行人张婷婷,无业。被执行人张婷婷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2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张婷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判剩余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二千元。因被执行人张婷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房屋、土地登记情况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是否得以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张婷婷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张婷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原判剩余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正在服刑期间。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刑初字第026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婷婷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马力龙代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