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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南通丰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丰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商初字第00756号原告南通丰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李堡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爱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海平,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武义开发区展兴锁配件厂内第1幢)。法定代表人范根击。原告南通丰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力公司)与被告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爱生及委托代理人仲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力公司诉称:2014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规格为YFL-1800T/4000液压机一台。后被告结欠该设备货款285000元。另外被告还向原告购买价值5万元的液压摆式剪板机一台、价值22万元YFL-1400T/2500液压机一台,均未付款。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555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555000元。被告吉瑞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原告丰力公司(供方)与被告吉瑞公司(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规格为YFL-1800T/4000液压机一台,货款金额为38万元;供货时间为3个月;付款方式及期限为:付定金4万元,货到付10万元,办完欠款手续方可卸货,余款1个月内付清。后原告将YFL-1800T/4000液压机一台交付给被告,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至2015年4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该设备款285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一份欠条载明欠液压机尾款5万元,于4月25日前付清,另一份欠条载明欠液压机尾款235000元,于1个月内付清。但后来被告均未履约。2015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规格为YFL-1400T/2500液压机一台,双方约定:货款金额为22万元,2015年5月18日前银行汇款10万元,余款在2015年6月5日前结清。同日,被告又向原告购买规格为QC12Y-4×3200液压摆式剪板机一台,双方约定,货款金额为5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打款。后来,这两台设备的货款,被告也未支付。被告欠原告上述设备款合计555000元,未能支付,为此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合同、欠条、出库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应按合同、欠条和出库单记载的时间付款。规格为QC12Y-4×3200液压摆式剪板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被告应在收货的同时付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证据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南通丰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5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被告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50元(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审 判 长  滕自强代理审判员  刘昌海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吉振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