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顾申宜与戴必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申宜,戴必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27号原告顾申宜。委托代理人顾海宜。被告戴必琴,女,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500196105153226,住宜昌市西陵区桃花岭2-1-209号。本院审理原告顾申宜与被告戴必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申宜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申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申宜撤回对被告戴必琴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10元(原告顾申宜已预交),本院决定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顾申宜负担。审判员 张 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宏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