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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慧芹与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芹,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00194号申请执行人李慧芹,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被执行人常成,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慧芹与被执行人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慧芹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