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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巩志刚与耿立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滨,王海庆,青州市远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建,王鹏,王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846号原告张元滨,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富强,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庆,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裴光升,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州市远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辉,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建,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鹏,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祥,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滨诉被告王海庆、青州市远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建、王鹏、王祥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张元滨以与部分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7元,减半收取2464元,由原告张元滨负担。审 判 长  杨秀明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