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倪全来与倪绪禄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特10号申请人倪全来,男,1951年2月2日出生。申请人倪绪禄,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人倪全来与申请人倪绪禄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5日经孟州市会昌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倪绪禄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倪全来借款10000元;倪全来自愿放弃利息。2016年1月27日,申请人倪全来与申请人倪绪禄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达成的该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申请人倪全来与申请人倪绪禄于2016年1月25日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海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