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牟海兰、陈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牟海兰,陈涛,山东双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702号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4号。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被告牟海兰。被告陈涛。被告山东双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双月园路高新区科技创业园B座2楼。法定代表人牟海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牟海兰、陈涛、山东双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鲁Q×××××、鲁Q×××××号的车辆、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0××56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鲁Q×××××、鲁Q×××××号的车辆、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0××56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