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文成与李风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成,李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成。被执行人李风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成与李风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6000元,均未执行。被执行人李风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阜民一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重九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刘立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