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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6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伯勤申请执行苏银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伯勤,苏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695-2号申请执行人:王伯勤,男。被执行人:苏银海,男。申请执行人王伯勤与被执行人苏银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1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银海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伯勤于2015年10月1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银海系安徽泾县银海山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股东。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苏银海在安徽泾县银海山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23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叁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