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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执字第0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黄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黄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2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小兵,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系该行不良贷款资产保全人员。被执行人黄忠,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黄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忠在石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事处有个人住房公积金49035.12元,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黄忠在石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事处的个人住房公积金49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海审判员  郑 彪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