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5381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唐坤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唐坤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5381民初2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负责人何棋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灏,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职员。被告唐坤健,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唐坤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宇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