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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2016)湘1202行审6号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质量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0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怀化市锦溪北路130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3003-8。法定代表人方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武,男,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科员。被执行人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29号(福兴数码广场10楼B03号),组织机构代码68030664-3。法定代表人田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2014年11月17日对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湘怀)质监罚字[2014]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湘怀)质监罚字[2014]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湘怀)质监罚字[2014]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8元。被执行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怀化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后,被执行人仍不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怀鹤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驳回了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怀中行终字第62号行政裁定,准予被执行人撤回上诉。现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处罚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没款50608元,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湘怀)质监罚字[2014]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湘怀)质监罚字[2014]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志坚审 判 员  舒晓华审 判 员  彭刚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谌 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