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汇综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汇综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694号原告天津市天汇综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文路北侧运河西2公里。法定代表人魏海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家春,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天汇综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天汇综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维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丕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