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柯希、陆芳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柯希,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59-4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柯希。被执行人陆芳。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柯希、陆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3696元,已执行标的额为6500元,未结标的额5719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