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姚中奇与李福良、徐永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中奇,李福良,徐永娥,梁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101号原告:姚中奇,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良,男,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徐永娥,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梁忙英,女,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中奇诉被告李福良、徐永娥、梁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中奇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中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中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姚中奇负担。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