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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业红与樊本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业红,樊本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徐业红。委托代理人徐泽香。被告樊本领。原告徐业红诉被告樊本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业红委托代理人徐泽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本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业红诉称:被告樊本领于2013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写下欠条1张,利息1分5厘。过了1年时间催要多次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樊本领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5分自2013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樊本领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被告樊本领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徐业红现金壹万伍仟元正(15000元),利息以1分5计算。樊本领,2013.11.28”。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还款,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1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月息1.5分予以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上载明“利息1分5厘”字样,结合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上述借款存在月息1分5的约定,故对原告这一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本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业红给付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790元,由被告樊本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6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荣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琳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