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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忠平与任海林、任建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平,任海林,任建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61-1号申请执行人赵忠平,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任海林,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建宇,男,汉族,1992年6月20日出生。赵忠平申请执行任海林、任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截止到2015年8月1日,二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7265.6元,共计97265.6元。2015年12月1日之前被告任海林支付原告本金60000元,2016年2月1日之前被告任海林支付原告30000元,下余利息7265.6元原告自愿放弃。如逾期被告未归还,原告可就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任建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任海林、任建宇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赵忠平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1358.97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海林、任建宇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98624.5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