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史忠成与王国栋、蚌埠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忠成,王国栋,蚌埠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25-1号原告:史忠成。被告:王国栋,农民。被告:蚌埠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143号。法定代表人:白善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忠成诉被告王国栋、蚌埠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万兆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凡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