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吉林新恒润工贸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新恒润工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42号原告:吉林新恒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曲庆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忠亮,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吉林新恒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全部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新恒润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吉林新恒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爱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