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省兰与林雅玲、李升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雅玲,李升阳,蔡省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雅玲,女,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升阳,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省兰,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林雅玲、李升阳因与被上诉人蔡省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两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雅玲、上诉人李升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波审 判 员 王一平代理审判员 李华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竞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