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英与毛序文、四川亿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毛序文,四川亿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784号原告李英,女,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毛序文,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达县。被告四川亿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中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与被告毛序文、四川亿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英承担。审 判 长 杨 实人民陪审员 张晋蓉人民陪审员 肖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