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玲与李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李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李玲,女,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李蕾,女,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蕾所有位于南充市政府新区三原小学北侧凌凯春天6幢2单元6层2-603号(合同编号:201207290087)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蕾所有位于南充市政府新区三原小学北侧凌凯春天6幢2单元6层2-603号(合同编号:201207290087)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李蕾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蕾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蕾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