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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3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潘顺有与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顺有,洪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817号原告:潘顺有。被告:洪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顺有诉被告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顺有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顺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顺有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顺有承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