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高义龙与李同清、相徐青一审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义龙,李同清,相徐青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228-2号原告高义龙,男。委托代理人成启峰,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佳佳,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同清,男。委托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相徐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义龙与被告李同清、相徐青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义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霖代理审判员 祝 倩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 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